【认知】宣传资料上的承诺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宣传资料上的承诺,不具合同效力。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公司的宣传单本身不是合同要约,可以视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对该要约所作出的承诺。宣传品上宣传的条件并不是不可更改的,也不是一定要作为双方形成合同的内容,商家将其作为优惠的同时,可以附加其他条件。客户不能以宣传为理由对其进行强制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一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是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

  本法所称合同是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关系的协议。即合同为双方行为,而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议。

  单方承诺用法律术语可解释为一种要约行为,也可解释为承诺行为,这都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阶段,如果只有要约或只有承诺,都不构成完整的合同。单方承诺也可理解为赠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被赠与人不表示拒绝,则此赠与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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